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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立法" 病房设避难间

信息来源:joojzz.com   时间: 2012-06-04  浏览次数:682

    5月31日,江苏省消防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解读,对全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规定》的施行,有效填补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立法“空白”,有望全面提升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筑牢高层建筑 “防火墙”。
    7项新规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被称为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由于竖向通道的“烟囱效应”及高气流作用,大火在高层建筑内很容易蔓延,火势很难控制,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
    立足于自防自救是应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的良方。江苏省现有高层建筑3万余幢,其中超高层建筑300余幢,数量之多在全国居于前列。业内人士评价,在我国尚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江苏省此举有效填补了我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立法“空白”。
    《规定》共五章五十七条,重点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体、源头管理、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管理、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日常管理具体措施、消防职责与义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进行了强化和完善。
    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维修经费有出处
    建筑消防设施需要定期维修和更换,但是经费来自哪里,特别是对于多产权、多使用权及老旧高层建筑来说,解决维护保养资金问题,一直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业主、使用人之间以及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消防安全责任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南京市高教新村拥有4栋28层的高层居住建筑,由于年久失修,消防设施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因存在较为复杂的产权纠纷,如何筹集整改费用,一直是个难题。
    新施行的《规定》为这类多产权、多使用权高层建筑筹集整改资金提供了解决途径: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据悉,《规定》施行后,南京市消防部门将依照《规定》协调解决高教新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问题。
    高层病房楼也需设避难间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由于体量大、火灾荷载大、进驻人员多,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疏散逃生难,实施快速有效救援有很大难度,因此,设置相应的避难层(间)十分必要。避难层(间)由于其特殊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以及消防设施,不仅为难以疏散的人员提供了暂时安全的避难场所,也给消防人员提供了救援的前沿基地。《规定》明确,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对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处罚、给予强制。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必须立足自防自救,《规定》明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笔者在南京市紫峰大厦看到了一支去年组建的义务消防队,这支队伍配备空气呼吸器、细水雾水枪等专业消防装备,20名消防队员都是退伍消防兵,单位24小时都有消防队员在岗执勤,在5月26日举行的南京市首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兼职义务消防队业务技能大比武竞赛中,该队获得了团体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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