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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雇员损害赔偿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区

信息来源:joojzz.com   时间: 2012-07-11  浏览次数:2030

    李某在农村新建自住二层楼房,并将建房工程交于王某负责管理和建造,铁某等施工人员均由王某召集,李某提供包括沙、石、砖、水泥等建筑材料。李某按日给付王某工钱,王某与李某结算工资后再发放给其他施工人员,王某与铁某等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后铁某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铁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析案]本案中对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笔者认为,本案应从四个方面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作出区分: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最好的方法和安排,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本案中铁某虽由王某找来,工钱也由王某发放,但李某对工人的选任有最终决定权,且工钱标准和工作时间也由李某决定,这表明了李某与铁某和王某之间存在一定的支配和控制关系,也表明了李某与铁某和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在雇佣活动中,一般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而在承揽活动中,由于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工作场所一般在承揽人处,完成工作的工具和设备也是由承揽人自己提供。本案是不动产建造,工作场所不能随意指定,因此,主要看劳动工具和设备是由谁提供的。本案中包括沙、石、砖、水泥等建筑材料均由李某提供,王某未提供任何建筑材料、劳动工具或设备等,由此也可以得出李某与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劳动报酬的计算是否以完成一定工作成果为标准。雇佣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所以只要雇员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只有完成工作成果,才能获得报酬。本案中,李某让王某为其建房时,双方已就劳动报酬做了约定,只要王某付出了劳动,不管是否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李某都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劳动报酬的获得是否与风险负担相一致。在雇佣活动中,雇主获取了大量的剩余价值,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雇主分别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和过错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由于承揽人能够在定作交易中分割到纯粹劳务之外的部分剩余价值,因此,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的自身受害或致他人损害的一般都要自负其责,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获得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工人一样,没有获得额外的报酬或价格差,所以王某不能认定为承揽人,不应对工人受害的风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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