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天淇)为及时有效处理近两年因疏解整治促提升产生的积存拆除垃圾,市城管委近日联合市住建委等多部门制定并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对建筑垃圾,要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强制分类处置。暂行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
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进入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置为辅,禁止进入临时性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拆除垃圾以现场资源化处置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可暂时存放,除东城区、西城区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处置,确需跨区处置的,应取得处置地点区政府同意。
对施工垃圾,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房山区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优先进入本区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进入本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他区施工垃圾按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可选择进入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
装修垃圾类,朝阳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试点利用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或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协同处置装修垃圾,其他区装修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到指定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暂时存放。
同时,本市将加快清理积存拆除垃圾,规范设置拆除垃圾暂时存放点位。暂时存放场应由资源化处置企业负责管理运行,暂时存放原则上不超过3年。2019年8月底前,各区积存的拆除垃圾能够在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应全部处置完毕,实现场平地净;确实无法在现场完成处置的,应统一清理至暂时存放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