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0日讯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聊城市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聊城市茌平区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通知。
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按照要求,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照《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查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妨碍执行公务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聊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