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整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原李家汇源杂货铺后院北屋等39处建筑列为聊城市第三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历史建筑的建档、挂牌、维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共同做好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
附件:聊城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