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扬州城管曝光4起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典型案例,给相关企业和人员敲响警钟。
案例一:陆某运输建筑垃圾抛撒滴漏被罚
2024年8月23日15时,广陵城管新城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扬州市广陵区锦华路佳源华府东侧时,发现当事人陆某驾驶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抛撒滴漏,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3日15时20分前采取补救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接受调查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区城管局对陈某的行为按普通程序立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三罚”
2023年12月6日,接群众举报,邗江区槐泗镇一建筑工地有渣土车出入工地,未冲洗,路面灰尘飞扬。邗江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到施工现场查看。经查,该工地未办理渣土处置证,外运渣土共计60立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照《扬州市邗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在600立方米以下,每1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立方米,按100立方米计)”,邗江城管局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监控之下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2024年8月27日,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扬州市建筑安全检查站提供的线索,反映车牌号为苏KA9953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扬州市邗江区隋炀路北侧、瘦西湖路东侧的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密闭措施。经查,该车属于扬州梦之翼建材有限公司。
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徐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罚500元
2024年4月2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辖区内施桥大桥南侧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现场建筑垃圾主要为装潢废弃物,倾倒量约1立方米。执法人员对倾倒人徐某某进行约谈,当事人承认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徐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扬城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徐珩